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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擔(兼)任跨列職等主管職務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官職等對照表及範例
公教人員地域加給
其他加給表(.pdf)
教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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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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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行政院函 一、政務人員給與表 二、公務人員俸額表 三、雇員薪額表 四、技工工友工餉表 五、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六、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 七、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八、子女教育補助表 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一般公務人員適用 十、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警消人員、國家公園管理處......等單位人員適用 十一、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十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三):內政部航警局、保二總隊......等單位人員適用 十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法制人員適用 十四、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立法院法制局、消保會、消費者保護官...等單位人員適用 十五、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六):稅務、審計人員適用 十六、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勞檢人員、行政院工程會、戶政、地政等單位人員適用 十七、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九):中等學校軍訓教官適用 十八、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經建會、原能會、農委會.....等單位人員適用 十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四):環保人員適用 二十、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中央氣象局、資訊人員適用 廿一、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四):退輔會等單位內不適用醫事人員條例之醫事人員適用 廿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四):適用醫事人員條例之醫事人員適用 廿三、公立中小學及法務部少年矯正學校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 廿四、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職員專業加給表:未改任換敘者適用 廿五、公立國民中小學校職員專業加給表:未改任換敘者適用 廿六、公立各級學校醫護人員專業加給表:未改任換敘者適用 廿七、縣(市)長、副縣(市)長、鄉(鎮、市)長待遇表 廿八、國軍軍士官主管職務加給表 廿九、國軍自願役軍官俸額表 三十、公立大專院校職員專業加給表 卅一、公立大專院校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 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 歷年發布之支給要點 |
備註:
1. 現行一般教師依學歷敘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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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起敘 |
本薪最高 |
年功薪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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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 |
190 |
450 |
625 |
|
40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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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下最高提四級 |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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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 |
245 |
525 |
650 |
|
博士 |
330 |
550 |
680 |
【註一】甄式分發教師,無職前年資之敘薪方式:(依學歷敘薪)
1.
大學畢業(舊制-師資培育法公布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敘一八○元
2.
大學畢業(新制-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取得合格教師證):敘一九○元
3.
碩士畢業:敘二四五元
4.
博士畢業:敘三三○元
【註二】實習期滿公費生分發之敘薪方式:自八十七學年度起依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師大、師院結業生經教育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證之公費分發教師:敘一九○元
【註三】甄式分發之非現職教師,有職前年資之敘薪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1.曾任代理( 代課需86年06月04日以前始得採計)三個月以上年資:
★服務成績優良、累計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若未連續一學年,惟每次代課或代理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積滿一年者,得依規定採計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87學年度起,具大學畢業學歷並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中小學正式教師,自190元起敘,而以代課、代理等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者,該已作為折抵之年資不得再予採計提敘薪級。)
1)畢業證書。
2)教育專業學分證明書。
3)參加教育實習期間之服務證明書。
4)教師證(正、反面)。
5)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
6)曾任代理(課)之服務證明書:須具公開甄選、長期代理(三個月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字樣。
2.曾任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1) 代理或試用教師:
★服務成績優良、累計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畢業證書。
B.教育專業學分證明書。參加教育實習期間之服務證明書。
D.教師證(正、反面)。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
G.試用教師證。
代理或試用服務證明書:須具長期(或三個月以上)代理、服務成績優良字樣。
2)專任教師: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畢業證書。
教育專業學分證明書。
C.參加教育實習期間之服務證明書。
教師證(正、反面)。
E.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
服務證明書:須具服務成績優良字樣。
3.曾任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預備軍官役職、、、、、等年資:
★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約聘僱人員、軍中聘任人員年資: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考績或考成考列乙等以上)、每滿一年提敘一級、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
後備軍人年資: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參照「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每滿一年提敘一級、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自94年12月14日起已修正「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之說明,已包含已包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所以有關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役四年官預軍官改適用本項後備軍人年資採計規定。)
★預備軍官役職年資: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在230薪級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中小學教師職前曾服務預備軍官役一年十個月之年資,得在相當委任230元薪級範圍內提敘一級支薪。
參酌上開規定,教師曾服預備軍官役四年,其經授予官階後之服役年資,得在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但自94年12月14日起已修正「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之說明,已包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
所以有關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役四年年資之採計得在本薪230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規定,已同時停止適用。)
1)畢業證書。
2)教育專業學分證明書。
3)參加教育實習期間之服務證明書。
4)教師證(正、反面)。
5)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
6)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之派令、考績通知書,軍職年資須附全部任官令及退伍令(軍中服務經歷證明)。
2.代理教師敘薪(己授權各校自行核定):
(1)代理教師敘薪,應先檢證報府(教育局->國小:長短代均須報教育局,國中:長代報教育局) 核符資歷後再行聘任,並依規定自行敘薪。(本府89.08.18府人一字第8900133587號函)
(2)代理(課)教師一律以學歷支薪,不採計職前年資。【辭職或退休教師擔任代理(課)教師亦同(本府92.10.15府人一字第0920186167號函)代理敘薪等級(本府93.09.07府人一字第0930176609號函)】
高中高職畢業120元
一般二專及五專畢業150元
三專、師院附設二專畢業160元
國內外大學畢業、師專畢取得合格教師證、或師資培育法公布前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含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未取得任教職務之合格教師資格者170元
師資培育法公布(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含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任教職務之合格教師資格者(舊制)180元
師資培育法公布(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後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含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未取得任教職務之合格教師資格者(新制)180元
師資培育法公布(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後入學之師範校院畢業生(含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任教職務之合格教師資格者(新制)190元
碩士起敘245元
博士起敘330元
(3)依據教育部93年12月7日台人(三)字第0930159100號函轉行政院93年11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35304號函核定有關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如下:
j
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
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
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
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
本基準生效前,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待遇不符前二項規定之現職代理教師,
為保障其權益,仍支原核定數額至聘期屆滿為止。
(4)依據教育部74年1月12日台人(一)字第0930175624號函釋有關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疑義如下:
j
所稱「待遇支給基準」係指代理教師所支之本薪、學術研究費及獎金等待遇支給數額,
比照 編制內正式教師之規定辦理,尚涉其職前年資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提敘薪級。
?
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敘薪及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
敘薪原則,但中小學教師敘薪業務屬各地方政府權責,仍由地方參酌上開函釋秉權責核處。
3.授權案:
(910812、920704、921022、930705府人一字第0910130027、0920119750、0920186225、0930130181號函)
(1)目前授權各校自行核定教師敘薪項目:
A.實習期滿公費分發教師。
B.甄試錄取者,無職前年資之教師。
C.甄試錄取者,以代理(課)教師年資折抵實習後,已無職前年資之教師。
D.甄試錄取者,為「現任公立學校教師」。
E.縣內外介聘教師。
F.四十學分班結業提敘教師。
G.高級中學高中部及國中部新進教師
及現職教師之提敘或改敘薪級由各校自行核定。
H.
代理(課)教師敘薪已授權由各校自行核發敘薪通知書,勿庸報府。
I.
自93學年度起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案件,因法令已放寬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已授權由各校自行核發敘薪通知書,勿庸報府。(930705府人一0930130181)
以上授權由學校自行核定發給之專任教師敘薪通知書,未置專任人事人員之學校請於每年十月份「備文」填報「敘薪名冊」並檢附下列證件「影本」報府備查:
(A)學校自行核定之敘薪通知書。
(B)教師證。
(C)最後一年考核通知書。
(D)四十學分班結業證書。
(E)畢業證書。
【加註】四十學分班結業提敘以在本薪五○○元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其提敘原則(教育部82.03.22台八二人字第15240號函、教育部87.09.24台八七人一字第87101384號函、教育部87.12.21台八七人一字第87141828號函)要件如下:
1. 現職應為公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 另公立幼稚園教師比照(教育部930615台人一字0930070660號令)。
2. 進修時之職務應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或公立幼稚園教師(比照)。
3. 進修並應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
4. 進修之班別,應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各該任教級別(國小、國中、高中職)教師在職進修班(含暑期班、週末班、夜間班及巡迴班),不含各公私立大學校院報經本部核准開辦之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且所稱教師「任教科別」以其教師登記合格科目為限。(例外:如因學校之特殊需要,經校長推薦進修者,雖其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並不相近,仍得於進修前,經學校詳述具體理由,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同意其於進修結業時,專案辦理提敘薪級暨提高本職最高薪,但以進修結業後繼續任教原校者為限。)
5.教師「進修科別應與任教科別相近」方得提敘(例如:省公報88春9期刊教育部87.12.21台八七人一字第87141828號函釋以:教師進修國文研究所四十學分班應實際擔任國文科教師方能辦理提敘薪級及省公報87春8期刊教育部87.09.24台八七人一字第87101384號函釋以:教師進修國文研究所四十學分班惟現任職務為輔導教師且並未授課,不符「進修科別應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應俟改任國文科教師後方能辦理提敘薪級)。
6. 改敘生效日分別為:
A. 暑期班:凡於收到結業證書一個月內申請提敘者,自當年九月一日生效,收到結業證書一個月以後申請提敘者,自審定之日生效。
B. 週末班、夜間班、巡迴班:凡於結業當年八月一日前申請提敘者,自八月一日生效,八月一日以後申請提敘者,自審定之日生效。
7. 依本原則申請提敘薪級者,每人以一次為限。
(2)教師應徵入伍、退伍復職之動態審核通知書授權各校自行核定:
(本府92.10.22府人一字第0920186225號函授權)
A.教師甄試錄取者,報到日期須在學年度開始後,方可辦理入伍留職停薪,否則只能保留錄取資格,公費分發生不在此限。(教育部90.11.09台(90)人(一)字第90156631號令)
B.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之日起支薪。(本府91.03.06府人(三)字第0910035806號函)。
C.教師應徵入伍、退伍復職應檢附徵集令(退伍令)影本送原服務學校逕依本府92.10.22府人一字第0920186225號授權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或回職復薪之「動態審核通知書」。
(3)各級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名冊授權由各校依本府核定之主任、組長員額數自行核定,惟下列情形應敘明理由報府核准:(本府920704府人一字第0920119750號函)
A.擬增設兼任主任(或組長)職缺。
B.未具合格主任資格之教師兼代主任職務。(若七十六年迄今繼續聘兼之主任,請註明)。
C.代理教師兼主任(或組長)職務。
D.同一教師兼任二項以上行政職務(含導師)。
E.學期中主任(或組長)異動。
(4)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國小班級數30班以下如有教師兼導師復兼主任或組長者授權各校自行核定(本府920910以府人一字第0920164580號函)
【加註1】未具主任資格人員,未經本府核備前,不得逕依主任授課時(節)數排課,及不得支領主任職務加給。
【加註2】自九十二學年度起,具備特殊教育合格教師始可擔任特教組長。
【加註3】主任(或組長)請假期間,若由教師代理該主任(或組長)職務,因非屬職務異動,勿庸報府請逕依本府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十府人三字第九000一九五四七四號函辦理。
【加註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七十四局肆字第一三○二八號函釋規定:「國民小學行政職務(組長)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因受員額編制限制,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由兼有導師職務之教師兼任者,得從寬支領導師及主管特支費(現改稱主管職務加給)。」為期學校行政業務及導師工作均能由專人專責辦理,國民小學無員額編制限制者,自不宜由已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再兼任行政職務(組長)。惟考量學校實際需要,經報准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由已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再兼任行政職務(組長)者,得依規定同時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
本府920910以府人一字第0920164580號函特規定自九十三學年度起,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中部分:班級數25班以下如有教師兼導師復兼主任或組長者,須備文敘明原因並附兼行政名冊報府,26班以上者不得由教師兼導師復兼主任或組長。
2.國小部分:班級數30班以下如有教師兼導師復兼主任或組長者授權各校自行核定,31至50班須備文敘明原因並附兼行政名冊報府,51班以上者不得由教師兼導師復兼主任或組長。
【加註5】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兼任中小學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兼任之。
相關函釋:
教育部98年5月7日台人(一)字第0980052080A號函
自97年11月25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86年6月4日前所任公私立中小學代課(理)教師,倘有未經採計之「支領鐘點費長期代課年資」,得於本職最高年功薪內,每滿1年提敘1級支薪,且自審定日生效。
教育部920625台人(一)字第0920083890號書函
依現行規定,公立中小學現職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依其新取得學歷起敘,並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至本職最高薪為止,並受「學歷與經歷牴觸者擇一採認」原則之限制,即進修期間之年資均應扣除不得採計。復依本部87年11月23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726號函釋,以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尚毋需計入進修期間。據此,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同時有在職進修與休學之事實時,依本部88年2月23日台(88)人(一)字第88015296號函「教師在職進修改敘採計之服務年資,係以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尚無法就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合併計算」之規定,該學年度之服務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
教育部92年9月25日台人(一)字第0920139924A號令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以新取得學歷改敘,並按服務
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至本職最高薪止,惟學歷與經歷抵觸者擇一採認。自即日起,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外,其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惟進修時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至前已依本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台(九一)人(二)字第九一一○○八五七號函:「公立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採計服務年資改敘薪級,其『服務年資』尚不包含『職前年資』」之規定辦理改敘,如核敘結果與依本規定核敘結果相較,原改敘之薪級較低者,得申請依本規定重新辦理學歷改敘,並追溯自原審定改敘之日生效。
教育部92年10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20139474號令
本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五)人(一)字第八五○五一一七九號函規定:「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
年資,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公立中小學教師到職時係按學歷起敘,其職前曾任各類人員年資如低於到職時起敘薪級,依上開規定,尚無法採計提敘薪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敘教師薪級時,應切實依本部上開規定辦理。
教育部92年10月16日台人(一)字第0920141061A號令
查本部八十一年一月三日台(八一)人字第00三一三號函規定:「為使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採計更臻公平合理,各級公立學校教師採計職前私校任教年資,請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同級公立學校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提敘薪級,並受本職最高薪級之限制。(二)私立學校教師轉任不同級公立學校教師時,因私立學校尚未建立與公立學校一致之薪給制度,故應依公立學校敘薪規定將其私校年資逐年轉換為同級公立學校之薪級後,再採計其與擬任教師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提敘薪級,並受本職最高薪限制。」復查本部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台(八八)人(一)字第八八一○九三八二號函規定:「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原第五十四條)有關『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之規定,就敘薪而言,係指公立學校教師得採計曾任私立學校教師年資提敘薪級,惟採計方式及認定原則,仍係按教師敘薪相關法令規定為準,而非單純按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辦理採計提敘薪級。」茲以本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五)人(一)字第八五0五一一七九號函曾規定:「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得辦理提敘」。有關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轉任同級或不同級之公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其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年資之採敘,均有本部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五)人(一)字第八五0五一一七九號函規定之適用,本部八十一年一月三日台(八一)人字第00三一三號函有關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採計職前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提敘薪級規定,應予補充。
教育部92年11月19日台國字第0920155603B號 令
關於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得否擔任國民小學行政組織組長疑義乙案說明如次:
國小附設幼稚園非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稱之公立學校範圍,而幼稚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幼稚園教師之相關權益,係「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辦理,是以若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擔任國小組長職務,則產生不屬於公立學校範圍之教師兼任公立學校行政職務。另依幼稚教育法第八條規定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擔任相關幼兒教學及照護之職責,故基於幼稚教育特性,附設幼稚園教師不宜兼任國小行政組長。
教育部93年3月1日部授教中(人)字第0930503277號函
要旨:詢關於教師進修取得碩士學位辦理改敘時,已扣除該除該段進修年資,復取得博士學位辦理改敘時,原碩士學位進修期間年資是否須再重複扣除案,查依本部92年12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20179442號函釋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係改按新學歷起敘,再採計服務年資按年提敘薪級至本職最高薪止,並受「學歷與經歷牴者擇一採認」原則之限制,即進修期間之年資應扣除不得採計。爰教師在職進修取得博士學位,得改依博士學位起敘,惟進修博士學位期間之年資應扣除不得採計。本案請參酌上開規定核處。
教育部93年6月3日台人(一)字第0930070897號
自即日起,公立幼稚園教師轉任公立各級學校教師時,得按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有案之幼稚園教師薪級,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銜接支薪。(如現敘低於轉任前擔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所敘薪級,於發文日一個月申請改敘者得自發文日起生效,超過發文日一個月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之日起生效)
940107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訴字第5662號判決
理由:七、經查:
(一)原告執教育部92年9月25日台人字第0920139924A號令:「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外,其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以為其依據,按前開教育部令明文以「其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然查原告於90年8月受聘西松國小教師時,係以其大學畢業及高等考試及格支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385俸點,核敘21級薪245元,而未採計其曾任教私校、預備軍官役年資及88學年度擔任沙崙國小教師等3段職前年資,其受聘溪洲國小教師時亦同,是原告於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不得再執該3年年資請求提敘。
(二)況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足見按年提敘俸給或官職等級,須符合「職等相當」及「性質相近」之要件,而此為人事法規通用之原則(最高行政院93年度1059號判決參照),是則公立學校教師申請改敘時,亦應符合上開之原則,本件原告既係以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自不得以不相當之較低薪級之年資請求提敘。
教育部95年1月20日台人(一)字第0950005660號書函
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生效日尚不得在畢業證書所載日期之前。
◎教師利用暑假赴國外進修取得碩士學歷改敘薪級疑義
教育部94年8月3日台人(一)字第0940105505號函
所詢國小教師利用暑假赴國外進修取得碩士學歷改敘薪級疑義一案,依現行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改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薪級。至公立中小學教師就讀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該類班別雖於七月開課,惟其班次如屬下一學年度核定之班次,依本部92年4月3日以台人(一)字第0920038528號書函釋,其入學時間之起算得以本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茲因國外學制與我國不同,公立中小學教師利用暑假赴國外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其入學時間之起算,尚不得援引上開函釋辦理。
教育部93年10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133053號函
有關教師在職進修取得國外學歷改敘薪級之生效日期疑義一案,查教育部88年6月3日(88)人(一)字第88058562號函釋:「…教師修畢博士學程並完成論文口試,而因學制因素未及取得學位證書,為辦理該期間任職年資之認定,同意自取得學校核發之臨時畢業證書日起,視為具有博士同等學歷。惟臨時畢業證書僅敘述完成修業課程,而未敘明已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者,不得視為具有博士同等學歷。教育部92年4月3日台人(一)字第0920038528號書函
依本部88年8月26日台(88)人(一)字第88101688號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於國內碩士在職進修專班進修取得碩士學位申請改敘,係以較高學歷起敘,再採計服務年資按年提敘至本職最高薪止,惟進修期間之年資均應扣除不得採計,而現行對於教師在職進修取得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之進修期間,均係以其自入學至畢業之全部修業年限認定,合先敘明。查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上課期間為暑期,該類班別雖於八十八年七月開課,惟其班次仍屬八十八學年度核定之班次,有關中小學教師就讀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取得較高學歷,擬按上開規定辦理薪級改改,其入學之起算得以本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就讀八十七學年度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教師,其薪級改敘得比照上規定辦理。(例:88年7月開課者,原規定87學年度之年資即不予採計,新規定則改自88學年度起之經歷與學歷重疊年資始不予採計)。
教育部88年8月26日台(88)人(一)字第88101688號函
中小學教師在職中利用寒暑假出國進修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薪級時,其應予扣除之進修期間如何計算疑義,查本部八十八年八月六日台(八八)人(一)字第八八○九四八三四號函釋:「中小學教師利用寒暑假期間出國進修或於國內碩士在職進修專班進修取得碩博士學位改敘,仍按現行規定,以較高學歷起敘,再採計服務年資按年提敘至本職最高薪止,並受『學歷與經歷牴觸者擇一採認』原則之限制,即進修期間之年資均應扣除不得採計。」上開規定已敘明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仍按現行規定辦理,而現行對於教師在職進修取得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之進修期間,均係以其自入學至畢業之全部修業年限認定。
職員部分:(一般公務人員暨醫事人員)
| 委任 | 薦任 |
簡任 |
俸點 |
教育、警察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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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職等 | 第二職等 | 第三職等 | 第四職等 | 第五職等 | 第六職等 | 第七職等 | 第八職等 | 第九職等 | 第十職等 | 第十一職等 | 第十二職等 | 第十三職等 | 第十四職等 | 薪(俸)額 | 月支數額 | ||||||||||||||
| 四 | 51,480 | 三 | 51,480 | 51,480 | 800 | 770 | 51,480 | ||||||||||||||||||||||
| 五 | 50,835 | 三 | 50,835 | 二 | 50,835 | 790 | 740 | 50,835 | |||||||||||||||||||||
| 五 | 50,190 | 四 | 50,190 | 二 | 50,190 | 一 | 50,190 | 780 | 710 | 50,190 | |||||||||||||||||||
| 四 | 48,250 | 三 | 48,250 | 一 | 48,250 | 三 | 48,250 | 750 | 680 | 48,250 | |||||||||||||||||||
| 三 | 46,960 | 二 | 46,960 | 五 | 46,960 | 二 | 46,960 | 730 | 650 | 46,960 | |||||||||||||||||||
| 七 | 45,665 | 二 | 45,665 | 一 | 45,665 | 四 | 45,665 | 一 | 45,665 | 710 | 625 | 45,665 | |||||||||||||||||
| 六 | 44,375 | 一 | 44,375 | 五 | 44,375 | 三 | 44,375 | 690 | 600 | 44,375 | |||||||||||||||||||
| 五 | 43,080 | 五 | 43,080 | 四 | 43,080 | 二 | 43,080 | 670 | 575 | 43,080 | |||||||||||||||||||
| 四 | 41,790 | 四 | 41,790 | 三 | 41,790 | 一 | 41,790 | 650 | 550 | 41,790 | |||||||||||||||||||
| 六 | 40,500 | 三 | 40,500 | 三 | 40,500 | 二 | 40,500 | 630 | 525 | 40,500 | |||||||||||||||||||
| 五 | 39,205 | 二 | 39,205 | 二 | 39,205 | 一 | 39,205 | 610 | 500 | 39,205 | |||||||||||||||||||
| 六 | 37,915 | 四 | 37,915 | 一 | 37,915 | 一 | 37,915 | 590 | 475 | 37,915 | |||||||||||||||||||
| 五 | 35,330 | 三 | 35,330 | 五 | 35,330 | 550 | 450 | 35,330 | |||||||||||||||||||||
| 六 | 34,360 | 四 | 34,360 | 二 | 34,360 | 四 | 34,360 | 535 | 430 | 34,360 | |||||||||||||||||||
| 十 | 33,390 | 五 | 33,390 | 三 | 33,390 | 一 | 33,390 | 三 | 33,390 | 520 | 410 | 33,390 | |||||||||||||||||
| 九 | 32,425 | 四 | 32,425 | 二 | 32,425 | 五 | 32,425 | 二 | 32,425 | 505 | 390 | 32,425 | |||||||||||||||||
| 八 | 31,455 | 三 | 31,455 | 一 | 31,455 | 四 | 31,455 | 一 | 31,455 | 490 | 370 | 31,455 | |||||||||||||||||
| 七 | 30,485 | 二 | 30,485 | 五 | 30,485 | 三 | 30,485 | 475 | 350 | 30,485 | |||||||||||||||||||
| 六 | 29,515 | 一 | 29,515 | 四 | 29,515 | 二 | 29,515 | 460 | 330 | 29,515 | |||||||||||||||||||
|
八 |
28,545 | 五 | 28,545 | 五 | 28,545 | 三 | 28,545 | 一 | 28,545 | 445 | 310 | 28,545 | |||||||||||||||||
| 七 | 27,580 | 四 | 27,580 | 四 | 27,580 | 二 | 27,580 | 430 | 290 | 27,580 | |||||||||||||||||||
| 八 | 26,610 | 六 | 26,610 | 三 | 26,610 | 三 | 26,610 | 一 | 26,610 | 415 | 275 | 26,610 | |||||||||||||||||
| 七 | 25,640 | 五 | 25,640 | 二 | 25,640 | 二 | 25,640 | 400 | 260 | 25,640 | |||||||||||||||||||
| 六 | 24,670 | 四 | 24,670 | 一 | 24,670 | 一 | 24,670 | 385 | 245 | 24,670 | |||||||||||||||||||
| 五 | 23,700 | 三 | 23,700 | 五 | 23,700 | 370 | 230 | 23,700 | |||||||||||||||||||||
| 四 | 23,055 | 二 | 23,055 | 四 | 23,055 | 360 | 220 | 23,055 | |||||||||||||||||||||
| 三 | 22,410 | 一 | 22,410 | 三 | 22,410 | 350 | 210 | 22,410 | |||||||||||||||||||||
| 二 | 21,765 | 五 | 21,765 | 二 | 21,765 | 340 | 200 | 21,765 | |||||||||||||||||||||
| 六 | 21,120 | 一 | 21,120 | 四 | 21,120 | 一 | 21,120 | 330 | 190 | 21,120 | |||||||||||||||||||
| 五 | 20,470 | 五 | 20,470 | 三 | 20,470 | 320 | 180 | 20,470 | |||||||||||||||||||||
| 四 | 19,825 | 四 | 19,825 | 二 | 19,825 | 310 | 170 | 19,825 | |||||||||||||||||||||
| 三 | 19,180 | 三 | 19,180 | 一 | 19,180 | 300 | 160 | 19,180 | |||||||||||||||||||||
| 二 | 18,535 | 二 | 18,535 | 290 | 150 | 18,535 | |||||||||||||||||||||||
| 六 | 17,890 | 一 | 17,890 | 一 | 17,890 | 280 | 140 | 17,890 | |||||||||||||||||||||
| 五 | 17,240 | 五 | 17,240 | 270 | 130 | 17,240 | |||||||||||||||||||||||
| 四 | 16,595 | 四 | 16,595 | 260 | 120 | 16,595 | |||||||||||||||||||||||
| 三 | 15,950 | 三 | 15,950 | 250 | 110 | 15,950 | |||||||||||||||||||||||
| 二 | 15,305 | 二 | 15,305 | 240 | 100 | 15,305 | |||||||||||||||||||||||
| 一 | 14,660 | 一 | 14,660 | 230 | 90 | 14,660 | |||||||||||||||||||||||
| 七 | 14,010 | 220 | |||||||||||||||||||||||||||
| 六 | 13,555 | 210 | |||||||||||||||||||||||||||
| 五 | 13,100 | 200 | |||||||||||||||||||||||||||
| 四 | 12,645 | 190 | |||||||||||||||||||||||||||
| 三 | 12,190 | 180 | |||||||||||||||||||||||||||
| 二 | 11,735 | 170 | |||||||||||||||||||||||||||
| 一 | 11,280 | 160 | |||||||||||||||||||||||||||
| 註: 1.各等級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係分段累計:按其應得俸點在160點以下之部分每俸點按70.5元折算 ; 161點至220點之部分每俸點按45.5元折算 ; 221點以上之部分每俸點按64.6折算 。 如有不足5元之畸零數均以5元計。 2.各職等粗線以下為本俸,粗線以上為年功俸。 3.本表自民國94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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